imgboxbg
imgboxbg

专利诉讼

资讯分类
/
/
/
【2018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2-26 18:33
  • 访问量:8

【概要描述】  三、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奇、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7)豫01民初145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450号】

【2018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三、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奇、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7)豫01民初145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450号】

  • 分类:行业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2-26
详情

  三、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奇、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7)豫01民初145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450号】

  基本案情: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王某奇在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祥公司)就职,2009年5月王某(系王某奇之子)入职梦祥公司。2009年起,梦祥公司为北京汉艺煌景泰蓝工艺品有限公司研发并加工纯银景泰蓝碗,掐丝银胎景泰蓝制品制作技术在此期间研发成功,产品投入市场销售。2011年王某奇、王某隐瞒实情私自将梦祥公司的专有技术申请掐丝银胎景泰蓝制作方法专利。一审审理后认为: 王某奇、王某利用梦祥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及技资料术等物资技术条件学会掐丝银胎景泰蓝制品制作技术,梦祥公司享有对掐丝银胎景泰蓝制作方法的专利权。一审判决掐丝银胎熔焊景泰蓝制品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归梦祥公司所有;王某奇、王某共同赔偿梦祥公司律师费5000元;梦祥公司支付王某奇补偿款1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技术系王某奇在梦祥公司任职期间做出的发明,其权利归属于梦祥公司。王某奇在任职期间参与涉案专利技术的试制生产,对涉案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贡献,涉案专利技术对梦祥公司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故梦祥公司应给予王某奇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朱庆延与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豫01民初5180号】

  案情摘要:朱庆延是“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2017年7月,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以下简称金阳光机械厂)生产并销售侵犯朱庆延专利权的机器设备。朱庆延认为,金阳光机械厂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金阳光机械厂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朱庆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金阳光机械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朱庆延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朱庆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阳光机械厂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因此其要求金阳光机械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比对环节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本案确认了比对的步骤及认定的方法。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五、路德让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608号〕

  基本案情: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春公司)是ZL02100198.7号“一种治疗阳痿的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路德让本案诉称,上述专利技术是由其研发完成并以8万元转让给万年春公司的,转让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查明,2003年5月,路德让与万年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万年春公司付给路德让8万元,路德让所作的由万年春公司投资的科研项目为职务发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万年春公司所有。后双方因专利权属发生纠纷,路德让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北京一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合法有效,万年春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路德让的诉讼请求。路德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路德让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认为,路德让2003年与万年春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明知其所作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已转归万年春公司所有。至迟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作出裁判时,路德让应当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以上述时间为起点,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故依法判决驳回路德让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路德让以显示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与万年春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在法定除斥期间行使。本案前,路德让就其与万年春公司之间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经过多级法院的审理,均确认了双方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其诉请已被驳回。在此情况下,路德让变换诉讼策略,又以显示公平的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这里所指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是当事人主观上对撤销事由的认知状态,而非指必须由法院确认的客观事实和对事实的法律定性。只要当事人对其主张显示公平、胁迫欺诈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知悉,就应当认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情形,并积极采取适当策略寻求法律救济。否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同一纠纷以不同的案由多次起诉,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妨害司法公正和效率。

  十、张领然与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及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645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张领然是 “一种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简称新蒲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推广该公司产品,遂申请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查处新蒲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驳回了张领然请求的处理决定, 张领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张领然虽然提供了公证书和图片等证据。但公证内容及工作记录中既不显示图片的收集过程,又看不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技术特征,仅能看到涉案产品的部分外部技术特征,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无法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维持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公证瑕疵证据不能作为侵权事实判断的典型。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难。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固定证据可以采取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等。本案当事人虽然采取了公证证据,但公证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收集证据,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固定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本案对于引导当事人采取正确方式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规范公证程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0

联系方式

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广告产业园(科学大道与瑞达路交叉口向东600米路南)2号楼17层

快速链接

版权所有  ©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豫ICP备888107103号   

公众号

欢迎关注我们的官方公众号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