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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分类:行政处理
  • 作者:
  • 来源:贵州高院
  • 发布时间:2020-05-2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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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贵州法院日前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类的两例,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民事类的8例,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等。

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贵州法院日前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类的两例,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民事类的8例,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等。

  • 分类:行政处理
  • 作者:
  • 来源:贵州高院
  • 发布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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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孔祥军、黄中涛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孔祥军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洋河系列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2018年3月,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孔祥军销售货款共计1,361,575元,其中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销售部分为121,151元。

  被告人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商品期间,自己亦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为86,464元。

  裁判结果:

  孔祥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黄中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

  案例二:张忠利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忠利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崔月宁等人(均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张忠利联系付元伦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所需的包装材料及工具,付元伦通过张富贵、林庆余购买了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付元伦又安排敖永海、袁弟海等7名工人在陕西省榆林市黄梁镇双山煤矿区的一旧仓库内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912件(飞天牌、带杯、53度、500ml/瓶、6瓶/件)、半成品酒642瓶(其中558瓶贴有贵州茅台酒正背标、84瓶未封箱)。另,5件已包装完成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崔月宁于2018年7月17日取走。经审查认定,本案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为6144瓶,被告人张忠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9,209,856元。

  裁判结果:

  张忠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470万元;付元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分别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定的刑罚。

  案例三: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太平洋广场”、“PACIFIC太平洋百货”、“太平洋PACIFIC”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分别为服务项目第35、36类,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分别为:替他人推销(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品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或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宣传中多处使用“嘉宏太平洋商业广场(“嘉宏”二字较小)、“嘉宏·太平洋商业广场”、“太平洋百货”字样图标作为楼盘标识使用。

  裁判结果:

  被告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合计赔偿2,880,000元(含合理费用)。

  案例四: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诉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人雕塑公司)和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雕塑公司)是专门从事雕塑设计、制作和安装的专业机构。2017年12月,山人雕塑公司经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诚农开公司)引荐,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合镇政府)商谈合作三合镇刀靶烈士陵园的雕塑工程,山人雕塑公司将创作完成的涉案作品“刀靶大捷”设计图及展板交给三合镇政府审阅,并按三合镇政府的要求进行数次修改,但未达成合作。2017年5月,三合镇政府作为业主方将三合镇烈士陵园建设工程发包给慧隆建工遵义分公司。2018年3月,慧隆建工遵义分公司与中鼎雕塑公司签订《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中鼎雕塑公司作为承揽方设计、制作、安装被控侵权雕塑。后山人雕塑公司发现由中鼎雕塑公司制作安装的被控侵权雕塑剽窃其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

  判决结果:

  中鼎雕塑公司等被告赔偿2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案例五: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播州区万金芒果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华飞经典合辑》(ISBN:978-7-88102-873-6)的出版方为北京东方影音公司,该专辑中收录了包含涉案《一百天一千年》等115首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清单附后)。专辑的外盒及内页文本上均载明版权所有人为福州华飞公司,并注明: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视频文件显示取证人员于2019年9月6日进入被告经营的金芒果时尚KTV包房,在该包房内电视屏幕上放映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经过比对,被告播州区万金芒果娱乐城经营的好K量贩式KTV播放的涉案115首歌曲与原告福州华飞公司提供《华飞经典合辑》DVD光盘中的相应歌曲的词、曲、演唱者、画面等方面一致。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结果:

  播州区万金芒果娱乐城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11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9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1元,共计7,101元。

  案例六:海琳诉广州市易橱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海琳系贵阳果妈优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果妈优选创意辅食”上发表的图片、食谱等,该公司表示系海琳原创所有。其中,29张手工制作的香肠图片被重庆市版权局登记为摄影作品。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为海琳出版的《宝宝,吃饭啦》图书,包括海琳在微信公众号发表的食谱和图片。2017年12月17日,原告海琳向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申请对网络上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搜索了2017年11月14日的商品名称为“正的硅胶米糕模具四连维尼熊卡通蛋糕面包宝宝辅食可蒸”,以及2017年12月6日的商品名称为“宝宝香肠模具硅胶辅食手工自制火腿肠蛋糕烘焙”的订单情况,获取得食谱册子电子文档图片。易橱公司认可该食谱系其销售香肠或米糕模具时所附赠。香肠模具的食谱共七组,海琳主张侵害其著作权的六组香肠食谱中,有6张制作完成并被摆放在风格各异的盘碟等容器中成为不同造型,同时搭配水果、蔬菜、儿童叉子等形成的香肠图片;有12张与制作方法、步骤相对应的图片,表现为食物原材料被加工为泥状及其填入香肠模具中的状态;米糕模具(小熊形状)的食谱共五组,有6张制作完成并被摆放在风格各异的盘碟等容器中成为不同造型,同时搭配儿童勺子、叉子等形成的小熊米糕图片;有8张与操作步骤相对应的图片,表现为食品原材料被加工为面糊状以及填入米糕模具中的过程。以上易橱公司制作完成并经摆放拍摄的香肠和米糕图片共计12张、与香肠和米糕制作方法、步骤相对应的图片共计20张,均与海琳主张被侵权的图片相同。原告海琳认为被告易橱公司经营的两家天猫店铺“易橱居家日用专营店”和“正的烘焙易橱专卖店”在宣传和售卖商品过程中未经原告授权而使用原告创作的食品配图及食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易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市易橱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海琳经济损失15,000元及其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20,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易橱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琳经济损失15,000元及其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20,000元。

  案例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00930109818.7号“灯(玉兰)”外观设计(以下简称818.7号专利)专利权人。其认为由被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安装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某道路两侧的路灯侵犯了其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该安装情况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力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八: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原告成立后使用“千思”、“千思智造家”、“千思装饰”字号对外宣传并拓展业务,已在湖南邵阳、株洲、湖北武汉等地设立多家子公司,期间获得了“2013年度长沙十佳家装样板工业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企业”、“信用等级AAA企业”、“湖南诚信企业”等荣誉奖项,并打造出“透明家装.千思智造”的宣传口号。2018年10月30日,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空调安装与维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门、钢材、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向外宣传其为原告在遵义设立的分公司,遂于2018年12月1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宣传网页进行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保全网页面显示有“千思装饰—透明家装.千思智造— ……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湖南千思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遵义分公司,2018年11月入驻遵义,公司地址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星城(南岭公园斜对面) ……总部湖南千思装饰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丰富的行业经验,2010年自主研发并在湖南首家推出‘智造家.入住家装’模式,让湖南家装行业进入‘智’造时代。…… ”等字样。

  裁判结果:

  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案例九: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经开区新大众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告从被告处公证购买了案涉被诉侵权自拍杆两个,一为玫瑰金色款,一为玫红色款,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贵阳市经开区新大众手机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二审以调解结案。最高院对判决思路无异议,仅对判决金额部分进行了调解。

  案例十:杨永义与深圳融博汇通实业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杨永义与郭红克作为代表人的融博汇通公司签订《APP平台应用建设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技术标准、款项支付、开发期限、成果的提交及验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分4个APP:消费者版(IOS、安卓版)、店主版(安卓版)、店小二版(安卓版);两个后台:营运管理后台、商家后台;消费者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积分支付、线下支付。同时对要求实现的功能等进行了列明。因该APP平台的功能软件部署于腾讯云服务器上,需支付相应租赁费用,故明确被告须协助原告:购买云服务器、购买域名及备案等工作。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19万元,待被告将完成的功能软件部署于腾讯云服务器上,并提供了3个访问该服务器空间的网址给原告后,原告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7.6万元。原告经试用后提出不能满足需求,要求整改并增加店小二版(IOS版),被告经过完善后要求大百科技公司于指定日期前完成验收,但原告坚持认为APP应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产生争议过程中,该APP平台租赁的腾讯云服务器到期未续费,账户已不能正常使用,部署于该服务器空间的应用及数据库已不能获取。

  裁判结果:

  解除杨永义与深圳融博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APP平台建设应用合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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