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

PATENT INVA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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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复审无效十大案例】7. “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行业案例

发布时间: 2019-12-26

  【案情介绍】

  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握奇公司)的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专利号:ZL200510105502.1)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人们广泛使用的“U盾”的关键技术。在本案之前,法院针对该专利的侵权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判令赔偿握奇公司5000万元。由于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且有法院的侵权判定在先,本案的无效审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的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创造性评判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原则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二者的判断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趋于一致的。本案对于创新主体的意义在于,既要在侵权诉讼中合理解释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又要在申请阶段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清晰合理地界定其保护范围,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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