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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 分类:行业案例
- 作者:
-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0-05-2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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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2日公布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概要描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2日公布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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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0-05-25
【案例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承办人:钟小凯
合议庭成员:陈文全、钟小凯、骆丽莉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以武汉骏网公司等研发、销售、运营专门针对微信产品进行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骏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对案件证据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裁定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微信软件相关的44个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及功能宣传、推广行为。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该临时禁令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通过颁发诉中禁令的临时措施,规范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刷流量行为,确立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有效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该案明确技术开发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
【案例二】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
承办人:胡志光、祝建军、陈文全
合议庭成员:胡志光、祝建军、陈文全
案情与裁判:
华为公司以三星中国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南方韵和公司实施了侵害其两项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且该两专利系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作出禁诉令裁定,要求华为公司不得在美国法院裁决双方案件前申请执行本两案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华为与三星互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无线通信领域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第一案。华为与三星案的审理,贯彻并体现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案件成功审结,不仅切实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中国法院尊重事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均具有重大意义。
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国内主流媒体大量报道,报道点击量超过10万,社会反响良好,是目前为止社会关注度最高、最广泛的案件。本案一审判决分清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过错,为二审成功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案例三】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承办人:王媛媛
合议庭成员:蒋筱熙、王媛媛、兰诗文
案情与裁判:
原告拓邦公司以被告雅乐思公司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产品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雅乐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提出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特殊技术术语的实质解释方法,在等同侵权判断中,应当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重点考察该被诉技术特征相较于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创新,防止利用发明专利申请日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强调了因技术进步带来的简单技术替换对等同侵权认定的影响。
本案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认为权利人已经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且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证明妨碍规则,责令被告提供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证据材料以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妨害行为可归责的程度等因素,酌情提高法定赔偿金额。
【案例四】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承办人:杨馥维
合议庭成员:祝建军、杨馥维、潘亮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李留伟与其妻子赖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DW”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并进行销售。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留伟及其妻子赖某某均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李留伟在前罪缓期考验期内,又实施了将其制造的印有“DW”标识的包装盒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房抓获被告人李留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留伟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的件数尚不满五万件,判决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为62512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的定罪部分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商标标识数量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对商标与商标标识的关系进行了详尽地阐释,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商标标识的认定标准,即印制在不可分割的一物质载体上涉及相同权利人的所有商标标识按一件计算。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例五】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承办人:马占举
合议庭成员:马占举、张珂、彭丽梅
案情与裁判:
腾讯音乐公司从孔雀廊公司取得其全部音乐作品等相关内容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音乐公司又与被授权人腾讯娱乐公司签订《授权书》取得授权。被告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在线播放腾讯因为公司被授权的涉案歌曲《荷塘月色》,并供其他用户作为背景音乐制作短视频。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抖音”平台上“拍同款”功能的技术服务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其提供的并非单纯信息存储服务,而是包括对用户上传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提取、协助其他用户编辑生成新视频等综合性服务,该服务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对于短视频平台上类似功能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例六】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腾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承办人:欧宏伟
合议庭成员:孙虹、欧宏伟、费晓
案情与裁判:
原告在本案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所指向的涉案商品为c(Na2S2O3)=0.1000mol/L标准溶液和c(HCL)=0.1000mol/L标准溶液。原告分别在中国物资采购网、马可波罗网、原材料商务网、等网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向原告采购涉案商品的客户总计62家,其中有43家入选上述中国印制电路行业百强榜,有21家入选上述历届中国印制电路行业百强榜。该62家客户所在城市,涵盖深圳、广州、汕头、惠州、清远、东莞、珠海、江门、中山、厦门、苏州、无锡、昆山和上海。博缘公司从艾腾达公司采购了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和高锰酸钾标准溶液各一瓶,该两瓶标准溶液的瓶身标签上均注明生产批次为“10-11-21”,并在标签顶部注明“艾腾达公司艾克香港公司”。将原告提交的被诉商品实物的包装、装潢进行比较,发现除了各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名称、化学式、生产批次标注时间、限期使用日期标注的截止时间等文字内容存在差异以外,其他诸如色彩、文字布局、图案分布排列等设计要素的组合均完全相同,可以认定全体涉案被诉商品使用的是统一的包装、装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艾腾达公司、中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标准溶液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博林达公司的知名商品即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和盐酸标准溶液的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艾腾达公司赔偿原告博林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艾腾达公司、中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件所涉领域新,影响力大。本案为全国范围内首例涉标准物质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判赔说理充分,量赔金额注意遵循以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一审判决在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计算方详加评判的基础上,紧扣涉案知识产权客体经由原告持续稳定使用在标准物质领域所产生的市场价值,辅以两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周期等因素,最终作出相对高额的判赔,充分贯彻了当前知识产权赔偿以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为导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案例七】李志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承办人:喻湜
合议庭成员:喻湜、陈琼,田敏
案情与裁判:
《天空之城》是国内知名民谣歌手李志创作的歌曲。歌手邱虹凯在一期《明日之子》综艺节目中演唱了该歌曲,腾讯视频提供了该期节目的点播服务。该期节目片尾出品方的署名为“腾讯视频”“哇唧唧哇WA”和“腾讯音乐娱乐”三个标识。节目播出后,腾讯公司与李志协商就补授权事宜协商不成。随后,腾讯公司陆续将上述邱虹凯翻唱《天空之城》的视频下架或替换。李志以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等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明日之子》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影视节目署名的惯例,制片者通常署名为出品方,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在《明日之子》节目署名为出品方的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而非署名为版权方或联合研发制作方的其他被告。该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中组织歌手邱虹凯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允许腾讯视频公开播送及提供在线观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害其享有的摄制权或汇编权。法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著作权人系国内知名民谣歌手,纠纷发生后吸引了大量的网友以及媒体的关注。本案公开庭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最受关注的庭审直播案件,且社会各界对此次庭审过程作出了积极评价。
本案很好地解决了如何确定类电作品中使用侵权作品时的侵权责任承担者、类电作品的制作者侵犯了何种权利以及如何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三个法律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案例八】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深鹏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卡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军昌、汪江、周霖、汪龙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自诉案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承办人:陈锦辉
合议庭成员:陈锦辉、游猛平、李冬霞
案情与裁判:
自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9331979号“HATCHIMALS”、第3728508号“”注册商标,自诉人将上述商标使用在哈驰魔法蛋等玩具商品。2017年9月18日,自诉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报案称深圳市阿卡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鹏辉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自诉人的哈驰魔法蛋产品,请求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深圳市阿卡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查获135个哈驰魔法蛋玩具,并先后将被告人汪江、周霖、汪龙、马军昌刑事拘留。经查,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有“”和“”标识,在产品包装上标有“”标识,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有“”标识。深圳市阿卡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哈驰魔法蛋系其股东汪江、周霖等人根据自诉人产品仿制出来后委托深圳市深鹏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两被告单位均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经查实,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间,深圳市深鹏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哈驰魔法蛋金额人民币189852元,深圳市阿卡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哈驰魔法蛋金额人民币19186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赔偿自诉人,自诉人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困难重重,鲜有维权成功者。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报道,本案是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成功定罪案,对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的实践和探索使该制度发挥了实质维权作用。同时,案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九】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游比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承办人:黄娟敏
合议庭成员:黄娟敏、夏华强,周委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主张涉案游戏《快乐点点消》系Peak Games公司授权其对游戏《Toy Blast》本土化运营的游戏产品。2015年12月30日《快乐点点消》游戏正式在苹果Appstore以及安卓各平台上线。。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于2016年7月9日起在苹果Appstore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一款名为《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的游戏。原告主张涉案作品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1.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2.游戏第1关、第2关的通关提示语。3.游戏APP图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主张保护的游戏通关提示语、游戏APP图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原告主张保护的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在玩家心目中与该游戏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识,具有了区别消除类游戏的显著性特征,足以表明游戏商品的来源,因而可以认定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作为经营消除类游戏的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涉案游戏的商品特有名称,擅自在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名称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赔偿原告创梦天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24万元。一审宣判后,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抄袭”游戏构成要素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前沿性的“游戏名称”、“游戏通关提示语”以及“游戏APP图标”的作品属性及其侵权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当下游戏产业运营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权利人补充救济提出了现实、有效的路径。
【案例十】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唐迪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承办人:陈铃铃
合议庭成员:陈铃铃、韩光明、刘玉和
案情与裁判:
原告维沃公司诉被告优品通公司等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作为商标以及将“vivi”作为手机的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淘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地宣传和销售;被告华唐迪讯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华唐迪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优品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维沃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vivi”标识的手机产品,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ivi-china.com宣传带有“vivi”标识的手机产品;深圳市华唐迪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标识的手机产品。裁定作出之后,福田法院立即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被告优品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被告华唐迪讯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下架被控侵权商品,被告优品通公司经营的网站“www.vivi-china.com”无法打开。
优品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复议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作出全市首份知识产诉中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并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进行裁定详细阐明了复议不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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