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
【2018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分类: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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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26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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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书〕
【2018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概要描述】 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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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刘丙炎享有“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10年许可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011年,刘丙炎发现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特公司)制造、销售的SD-20自动分托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令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二审调解结案。2018年,刘丙炎再次发现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致公司)使用的由格锐特公司生产的WYFHA1-2-A型分托印字机侵犯其专利权,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判令格锐特公司和天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格锐特公司赔偿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天致公司在2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我国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人民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双重特点,结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涉案专利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一系列因素,判决侵权人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严厉制裁重复侵权行为,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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