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

PATENT LITIGATION
专利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

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 2019-12-26

  (一)专利行政诉讼的种类:

  1.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例如,专利法第58条针对强制许可的救济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较为常见的专利行政诉讼类型)

  专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因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较为常见的专利行政诉讼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7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代理程序

  ·接受委托

  ·文件准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诉讼文书;证据

  ·立案及受理

  ·庭审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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