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例如,专利法第58条针对强制许可的救济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